黃杰:看來繼醫師後,其他兩師(律師、會計師)也開始『反彈』,何時會通過「賦稅者權利保護法」?值得期待。

填寫問卷

稅法稅法 稅是稅 法是法嗎


好友小蘭致力於稅制改革,她參加了好幾個賦稅人權方面的團體,希望能從修法來保障人權,還錢於民。偏偏她抗爭的對象是所有官僚中最有實權──可以解釋法令、祭出法令;最有正當性──愛國的人會繳稅;也是最難纏的──國稅局說,我們沒有撤銷錯誤稅單的機制。

在剛結束的立法院會期中,小蘭他們引頸盼望的「賦稅者權利保護法」,因為財政部干預,連一讀都沒過關;同時在民間,被台中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的黃文皇律師,因為客戶過世欠稅5千萬,反而被國稅局扣了5千萬的他個人財產,黃大律師四處鳴冤,還想過自殺,但法務部執行處就是不肯撤銷對他財產的扣押。

看著黃律師的紅眼眶,我的經驗告訴我,任何問題如果可以形成一種運動,有成千上萬的受害者上街吶喊,政客看到選票,就會出來解決問題。但相反的,如果問題無法簡化為口號,群眾無法被說服上街頭,那黃律師就只有採取柯媽媽模式了。柯媽媽在立法院前隻身抗戰8年,才等到汽車強制責任險的通過。

既然無法推動街頭運動,小蘭他們決定戮力召開學術運動,請來各國稅法精英各抒己見。老實說,「稅務」這兩個字聽了就讓人想睡覺,例如最近葛克昌教授在某個稅務研討會中說:「是以實質課稅原則宜正名為實質負擔原則,應取向於量能原則,有利不利納稅人一體適用。」 媽呀!他在說哪國話呀!

直接調閱帳戶違憲

但為了維護納稅人的權益,我們還是應該讓納稅人知道目前的課稅制度在執行上到底有哪些不合理之處

1.國稅局從不會主動告訴你,它是如何計算你欠多少稅的,也不讓你閱卷。這有違程序正義

2.國稅局通常跳過財政部,直接向銀行調閱民眾戶頭中的資金來往資料,這有違隱私權:國稅局針對有重大可能逃漏稅的個人戶,依《財政稅法》第83條第1項,需要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才能向銀行調閱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但國稅局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直接向銀行發函,而銀行也絕對配合,直接就向國稅局公布個人存款資料。這在國外是不可能發生的,因為銀行帳戶就像個人國籍一樣,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銀行在國稅局明顯違法的情況下配合作業,是會損害台灣銀行的國際商譽的。

3.國稅局推定你帳戶中的錢即為你之所得,先開罰再說:國稅局在拿到你的存摺紀錄後,就會把幾筆大款項全數推定是你的所得,先開罰再說。用這種淨值推斷論,把國稅局的責任推到個人身上,也就是你必須證明這些錢不是你之所得。如果國稅局不接受你的解釋,稅單就會被開出,同時再加上50%~100%的罰款。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有舉證責任,但國稅局置之不理

4.今年起,你在中國、美國、歐洲的收入,全數納為台灣收入:過去台灣稅制採取屬地主義,也就是只有台灣來源之所得才要課稅。民國100年後改為屬人主義,所以國人全世界的所得都要付台灣稅。問題是台灣的事實主權不及於國外,只要把款項放在外國銀行,國稅局就無法可查。銀行存款屬個人隱私,除非台灣與他國簽有租稅協議,否則國外銀行不可能同意協助台灣的銀行查帳。像是台美、台日、台港之間就沒有租稅協議,國稅局是要如何執行屬人主義的課稅方式呢?

5.關於稅務糾紛,行政法院若不尊重其他法院的確定判決,有違司法主權:對國稅局的核定稅單如果不滿意,可以申請複查。國稅局官員自信滿滿的說:「複查沒人贏過。」複查之後就是向行政法院訴願,在行政法院打贏的機會少於10%,因為行政法院通常都是自行做事實認定,拒絕承認其他法院或檢察署對事實所做的認定。行政法院的作法其實已違反了司法主權的獨立。

國稅局前局長說:「稅法稅法,稅是稅,法是法。」又有誰能來查查國稅局的違憲作為,以保護老百姓的荷包?

 

2011年 06月23日
作者為 邱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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