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財產認定有標準
中時電子報
( 2009/06/23 03:22 中時電子報 )

自從王永慶先生的海外資產曝光以來,民眾應該已經清楚認知到,當一個人往生之後,若其身分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則其名下資產不分境內境外,皆須課徵遺產稅。

然而究竟哪些資產包含其中?又應該如何來加以計算?便必須進一步了解財產的認定標準為何。

租稅主體,係指租稅的納稅義務人,租稅客體,係指課稅的標的物或對象。

所以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9條之規定,遺產稅的客體也就是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計有動產、不動產與其他權利。

其中動產的部分可能有現金、股票、共同基金或古董字畫,不動產的部分可能有農地、建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他權利的部分可能有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出版權等。

而資產價值之認定與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所謂的時價,現金部分直接以原金額計入;股票部分則分為上市上櫃(含興櫃)與未上市上櫃,前者以公開市場收盤價,後者以被投資公司之資產淨值;不動產的部分也就是房地產,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

依照以上方式計算出遺產總額之後,接著減除免稅額與扣除額得出遺產淨額,再乘以遺產稅率,便可算出遺產稅額;自今年(民國98年)1月23之後,遺產稅的免稅額從過去的779萬提升至1,200萬,贈與稅的免稅額從過去的111萬提升至220萬,遺贈稅率已經統一變為10%。

因此以一個4口之家,一對夫妻擁有2位成年子女為例,若先生不幸辭世,那麼依據現行法規,本人免稅額1,200萬+配偶扣除額445萬+子女扣除額90萬*2+喪葬費用扣除額111萬,也就是只要其遺產總額在1,846萬元以下,就完全無須繳納遺產稅。

在稅負的課徵上,納稅人與稅捐機關永遠是天秤的兩端。

對於民眾而言,務必掌握兩個觀念:一、減項越大越好(免稅額、扣除額、累進差額、可扣抵稅額),二、加項越小越好(有遺產總額、遺產淨值、稅率)。終極目標就是,以應納稅額的極小化,為最高指導原則!

相對而言,稅捐機關的盼望則是國民都是誠實納稅的乖寶寶,因此一切想法與納稅人正好相反。

它們的終極目標是應納稅額極大化,如此一來才能展現稅捐機關的雷厲風行與績效成果,也為國庫盡一分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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