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1萬美元 攜無記名旅支入境須申報
 

配合洗錢防制法,財政部規定,入境旅客攜帶無記名旅行支票、本票或匯票等,總計等值超過1萬美元,均需向海關辦理申報,並經紅線查驗通關。

財政部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的行李物品,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

其中,增訂入境旅客攜帶無記名的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值逾1萬美元時,即需比照外幣現鈔辦理申報。

財政部表示,這是為配合洗錢防制法規定,除外幣現鈔之外,入境旅客若攜入旅行支票等支付工具,超過限額部分若未向海關申報,一經查獲將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並處罰。

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總計有九項行李物品被列入管制或限制輸入物品,除菸、酒、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之外,多數都屬貨幣。

財政部指出,入境旅客攜帶貨幣入境時,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1萬美元者,即需辦理申報;另外,人民幣逾2萬元不僅需要申報,超過部分要由入境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待出境時再攜出。

若攜帶入境的是新台幣,超過6萬元以上部分,也必須要向海關申報。

財政部提醒民眾,暑假旅遊旺季即將來臨,旅客入出境攜帶的外幣,如果超過法定限額,一定要記得向海關填報,以免違法遭沒入處罰。

財政部也指出,過去海關經常發現有民眾因不清楚法令規定,導致漏報超額外幣,損失難以彌補。

【2009/06/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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