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杰:

3,000家企業超額借款 將補稅

企業與關係人間的借款行為,100年起受到限制。除金融保險業、申報虧損及營收在一定金額以下企業外,企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者權益比例為三比一,超過業主權益三倍以上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

財政部昨(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評估全台72萬家營利事業中,因為對關係企業「超額借款」,遭剔除利息費用的家數約3,000餘家,比率僅0.4%,國庫可補徵的所得稅收約為16億元。

這項規定已經實施,企業明(101)年5月申報100年度所得稅時,超額負債的利息支出即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企業申報前應按照財政部所發布的查核辦法自行調整,調整後仍有超額利息者,會被補稅。

配合所得稅法今年1月修正後,稅法要求財政部須在半年內訂定反自有資本稀釋的相關法則,即所謂「反避稅條款」,限制企業及關係企業間的借款必須設定上限。這項限制條款並不適用於銀行、金控、證券、票券及保險業者。

財政部指出,一般企業籌資方式概分成二種,一是股權投資,一為債權融資。企業藉由關係人借款的債權融資方式籌措資金,不但會使資本遭到稀釋,借款利息可作為費用減稅,造成企業以借貸融資支付利息費用方式,取代分配股利規避稅負。

為使自有資本不因借款遭到稀釋,依據財政部查核辦法,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其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為三比一,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減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關係人息支出2,500萬元,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為4:1,超過辦法規定的3:1,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的利息支出,須以當年度關係人的利息支出合計數(2,500萬元)×(1-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標準/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甲公司不得列為費用的利息支出是625萬元。

財政部也明訂關係人的負債,包括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自關係人取得應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或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方式予以補償的資金。

 

【2011/06/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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