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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帳面匯損 不得列報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常有公司因認列未實現兌換損益而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台北市國稅局呼籲,外幣轉存因匯率變動發生的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真正實現,不必列為當年度的收益,亦不得列報為損失。

台北市國稅局發現,公司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從事國際化及多角化經營的情形相當普及。一般營利事業常因進出口、借貸關係或是投資國外企業或機構,以外幣為收付工具進行應收或應付款項的交易行為,但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的兌換率如發生匯率變動,則清償債權、債務於時,即可能發生兌換盈餘或虧損。

不過,按照稅法規定,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兌換損益時,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只是因為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的收益,同時也不得列計損失。

【2009/06/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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