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採購契約 納入仲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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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同業公會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兩方連日來的糾紛,行政院上周召開協調會後,初步達成共識,工程會將修改「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納入「仲裁條款」,並明定調解程序須於6個月內完成,以加速解決工程糾紛,以及三個月內提出「強制仲裁」是否違憲的評估報告。 營造公會、工程會連日來數度在媒體版面激烈交鋒。雙方主要爭議點,營造公會指出,幾乎所有政府機關均反對將「仲裁條款」納入契約中,工程會又在調解機制設置諸多障礙,阻撓將工程爭議提付仲裁,讓業者苦不堪言,因此希望推動營造業法修法,納入「強制仲裁」機制。 不過,工程會則認為,立法強制一方仲裁,恐將有違憲之虞。所謂「強制仲裁」指的是,當工程履約爭議發生時,若有任何一方提付仲裁,另一方不得拒絕。 行政院近日密集召開協調會,由秘書長林中森親自主持,邀集政府相關部會、營造公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及立委等,尋求解決之道。 工程會主秘吳國安表示,經協調後,目前初步達成三點共識,第一,針對爭議個案,政府機關應再與業者溝通;第二,工程會將修改「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納入仲裁條款;第三,要求行政院研考會三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包括「強制仲裁」是否違憲、契約範本適法性等問題。 吳國安指出,工程會將依行政院法規會的建議,修改契約範本。根據法規會版本,只要廠商選擇以仲裁方式處理履約爭議,機關應該配合,但雙方在仲裁前應先申請調解,若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建議,或受理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調解,導致調解不成時,廠商才可提付仲裁,而機關應予配合辦理。 營造公會常務理事余烈則表示,在契約範本中納入仲裁條款,並不保證所有機關都會遵循,他說,「根本就沒有用,僅供參考而已」,揚言公會將繼續刊登廣告抗爭。 余烈指出,曾經有一個案,工程會申訴會調處的某一個案例,當時調解委員作出支付廠商7,500萬元的調解建議,但最後該案卻在工程會「主導」下遭駁回,並阻撓提付仲裁。 他說,該廠商只好與政府興訟,雖最終獲判1.2億元賠償,但廠商早因冗長的訴訟程序,公司陷入財務困境,甚至被打入「全額交割」股,最後只好結束營業。
【2010/06/21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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