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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併計後如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表示:公司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所得額為虧損,遭查獲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100萬元,核定漏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加計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法就漏報所得額計算稅額為24萬元(100萬元×25%-1萬元),處1倍罰鍰24萬元,但依98年5月27日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但書規定,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處罰9萬元。

該分局呼籲有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之公司,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

更多諮詢請洽 黃杰 JACKIE 顧問 0918-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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