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常規移轉訂價國稅局關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不合常規的移轉訂價查核將逐步展開,提醒業者慎選最適常規的交易方法,並先確定相關交易是否需要揭露、要不要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以降低徵納作業成本。官員提醒,未依規定辦理,將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為避免跨國企業集團透過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交易,將利潤留在低稅負國家,侵蝕我國稅基,我國自93年起已正式實施移轉訂價查核制度,且五區國稅局每2年進行專案列管,查核業者的受控交易是否涉及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
會計師指出,國稅局對移轉訂價的選案原則包括:一、營利事業申報的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利率,明顯低於同業申報平均值;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企業卻虧損;三、企業與設在免稅天堂或低稅率國家的關係人,有實際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國稅局官員證實,依據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企業若連續三年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或是與免稅天堂國家的關係人鉅額交易,將被列為選案查核的高風險對象。
中區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的廠商,如果達到製作移轉訂價報告的門檻,應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並應在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日起一個月內提示。
另外,母公司申報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間的交易,亦即「受控交易」的價格,若在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2倍以上,或為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50%以下;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10%以上,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3%以上,均將面臨補稅帶罰。
中區國稅局強調,從事受控交易的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及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達到申報門檻者,也必須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以及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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