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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購屋贈子 稅難逃

 
立法委員余天據指在海外購買Villa「送給」其子余祥銓,財政部指出,贈與行為是採全球課稅原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贈與海外財產必須申報贈與稅,如果未申報,政府查稅核課期可以長達七年。

財政部強調,並不清楚余天是否已經辦過贈與稅申報,但提醒社會大眾注意,若要將海外財產贈與他人,目前全年總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即需報繳贈與稅,贈與稅率自98年1月23日起降為10%。

監察院廉政專刊公布民進黨立委余天有一棟印尼峇里島的Villa,余天澄清說,Villa是幾年前經朋友拜託投資,他只出資約100多萬元,從來沒去過。余天否認是買給其子余祥銓,但之前是登記在余祥銓名下

由於海外贈與行為,國內稅捐機關鮮少有資料,稽徵機關實務上亦曾透過中央銀行外匯交易紀錄,查獲多起海外贈與但規避贈與稅的案件,不但要補稅,還要再處罰鍰。

財政部指出,目前中華民國居住者的個人所得稅,只對中華民國來源課稅,海外所得需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需要辦理最低稅負制申報。不過,贈與行為稅法目前採取全球課稅原則,也就是只要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贈與海內外財產給他人,就有報繳贈與稅的義務。

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是指在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即屬之。

舉例來說,甲在99年8 月4日贈與美國不動產給其子,甲若在97年8月5日至99年8月4日間,在台灣有住所,就要在贈與美國不動產之後,向我國政府申報贈與稅。

我國自去年1月23日起,不僅調降贈與稅稅率,亦取消累進課稅的級距,改採單一稅率10%課稅(之前最高可達50%),且免稅額亦提高為220萬元。



【2010/08/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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