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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審報綜所稅 應設帳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10.07 03:23 am
 

南區國稅局指出,即使執行業務者是依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仍應依規定設帳並保存憑證,否則國稅局仍有權依當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重新核定綜合所得稅額。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轄內一位甲君是A聯合診所合夥人,94年度申報綜所稅結算時,按書面審核作業要點規定的純益率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南區國稅局原本按該 要點規定,核定甲君申報的所得,但後來依規定抽查時,因A診所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國稅局核定,因此重行按財政部頒定9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核定甲君 綜所稅。

甲君不服,主張A診所94年度依該局書面審核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的純益率標準申報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所得額如在稽徵 機關核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稽徵機關只能以原申報資料作為書面審查所得額的基準,不可擅自以行政命令訂定審查程序,要求調閱帳簿文據,不符所得稅法規 定。

甲君認為國稅局作法違背司法院釋字第640號解釋。但他經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仍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書面審核作業要點是稽徵機關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鼓勵執行業務者誠實記帳、申報所訂定,以達到便利徵繳作業的目的, 並非授權執行業務者,只要申報的純益率達到書面審核作業要點之標準,即可以不設置帳簿憑證,或者是免受查帳,判決甲君敗訴。

【2009/10/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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