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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地下匯兌本來就違法。

地下匯兌違法…690萬免賠

台中市葉姓商人2年前與地下匯兌許姓業者交易,由許指示大陸友人匯款150萬人民幣到江蘇中國農業銀行,再由葉在台灣交付新台幣690萬元 ,不料葉帶著滿行李箱錢財轉交之前,中途反遭歹徒搶走,一審判決葉應還690萬,但二審認為地下匯兌屬違法行為,葉不必還錢。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定,地下匯兌違銀行法,就像「賭債非債」,引用民法「違反法律行為或禁止規定者,無效」,認定葉不必履約。

判決書指出,葉姓商人2010年4月2日,以新台幣690萬元向許姓業者兌換等值的人民幣150萬元,兩人過去曾有多次交易經驗,許即聯絡大陸友人匯款至江蘇昆山中國銀行指定帳戶。

當晚,葉男即約許男在台中市某餐廳前見面,要交付新台幣690萬元給許男,沒想到,葉男拖著行李箱,走過餐廳時,突遭4名蒙面歹徒持棍棒毆打,並搶走行李箱。

許姓業者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葉賠償690萬元,台中地院認定葉尚未把款項交付給許,風險應由葉負擔,判決葉應全數賠償許姓業者。葉男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查出,許姓業者並非經營銀行,不能從事地下匯兌,兩人間的交易,因違反民法規定而無效,判決許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2012/10/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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