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訴願駁回 林志玲補稅加罰上千萬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0.02 04:10 am

財政部訴願會昨天駁回名模林志玲補稅的訴願案,也就是說,林志玲仍應補稅加罰鍰上千萬元。官員表示,林志玲如果不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據指出,林志玲被台北市國稅局查獲漏報九十二到九十四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遭裁處補稅加罰鍰共計上千萬元。

裁罰的爭執點在於,林志玲與國稅局對她的所得性質認知不同。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所得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費用(例如置裝、美容、美髮支出);但國稅局認為她的所得是「薪資所得」,在當時只能扣除七萬五千元扣除額。

舉例來說,林志玲在九十四年賺了一千萬元,如果是「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四百五十萬元,只有五百五十萬元要繳稅;如果是「薪資所得」,減掉薪資扣除額,還有九百九十二萬五千元要繳稅。

以百分之四十的稅率來算,扣掉六十五萬五千三百元的累進差額,「執行業務所得」的稅額是一百五十四萬四千七百元,和「薪資所得」的三百卅一萬四千七百元差了一倍多。

由於國稅局堅持林志玲是漏報所得稅,林志玲因此向財政部訴願會提出復查。為了向委員說明工作內容與所得狀況,林志玲七月初親到財政部向承審委員解釋,當時還在財政部颳起一陣追星熱,許多財政部員工爭相向她索取簽名及合照。

儘管林志玲為了這樁補稅案親自出馬,但三位承審委員昨天還是支持國稅局的看法,認定林志玲必須補稅加罰鍰。

稅務官員說,以林志玲的個案為例,如果電視台邀請她演出,簽約的是經紀公司,那她的收入就屬於公司給她的「薪資」;但簽約的若是林志玲本人,這筆收入才算是「執行業務所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