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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利息、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二擇一

* 2009-09-13

* 中國時報

如果納稅人今年從租屋族、變成房貸族,明年報稅列舉扣除,租金支出或房貸利息支出,只能二擇一,取其高的來申報。國稅局指出,即便租屋和換屋的時間點沒有重疊,稅法也規定,只能擇一申報。

國稅局最近發現,有納稅人列舉扣除,同時列了房屋租金支出、以及房貸利息支出,說法是,九十六年上半年原本是租房子,但下半年買房子,變成房貸利息支出,因為是發生在同一個年度,而且租屋和換屋的時間沒有重疊,於是同時申報列舉扣除,但卻被國稅局剔除其中之一,只能列舉金額比較高的一項。

國稅局引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的,不得再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稅法定義上認為,納稅人不是租、就是買,不會同時又租、又買,即便租和買發生在同一個年度,但稅法上無法切割,於是只能二擇一、取其高。

類似情況還有,如果有房貸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房貸利息支出必須先扣掉同一申報戶的存款利息收入,例如兒子繳房貸,但媽媽是受扶養親屬,媽媽有存款,那麼兒子的房貸利息支出,要扣掉媽媽的利息收入,淨利息支出金額才可以列舉扣除,否則同樣會被國稅局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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