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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類似的問題經常會有人詢問。問其何以會有這種規劃或想法,都會說是保險員或是理專告知。也許他們告知有其時機或時空背景,但稅法規定就是如此,不容自由論斷。


變更要保人 須課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由於保單價值仍屬財產一部分,若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將原本個人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將財產無償移轉,將認定為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會計師建議,父母若為子女從小規劃保單,簽約前應考慮要保人為誰,及對稅負的影響。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區內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繳納約1百萬保險費。但在過世前,知道來日不多,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按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因保單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則屬要保人所有。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後,將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將財產無償移轉給子女,符合贈與行為。

【2012/09/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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