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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一課稅事實範圍為限


 南區國稅局10日表示,納稅人與國稅局發生稅務爭議時,國稅局根據相同事證核定稅額之後,若納稅人不服進行復查申請,再重算出的稅額即使發現先前稅額低估,但依據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條款,不可任意改變之前低估稅額

 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條款,舉例來說,如果國稅局核定納稅人須繳100萬元的稅額,但與納稅人發生稅務爭議,經過復查後,國稅局發現應該是120萬元的稅額,但不可以拿重算的120萬元進行核課,而須回到之前的100萬元核課,這是法律上保障人民權益的條款,即為「不利益變更禁止」條款。

 南區國稅局日前發生與納稅人的稅務爭議,甲君9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執行業務所得6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資料核定為180萬元,再經更正後仍為180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曾對課稅處分表示不服,重新審查結果發現還有應補繳稅額,亦不應超過原課稅處分,以符合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案經復查以原核定計算有誤,獲追減執行業務所得8.4萬元,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但是國稅局也提醒,如果案件查核中,同一納稅人在同一申報年度內,假設因為A、B、C共3種事證資料,與納稅人出現稅務爭議,在尚未解決之前,再度查獲D事證指出逃漏稅事實者,前3種事證納稅人可以根據「不利益變更禁止」條款,主張對自身有利的稅額,可是國稅局仍可就D事證,再開出另一張補稅稅額,若有爭議則再繼續打稅務官司,必須將2案分開處理,分屬獨立課稅案件,納稅人不可任意提出「不利益變更禁止」條款,混淆視聽。

2010-09-11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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