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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要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定,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必須按土地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未申報者不但要補稅,還要加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南部一納稅人甲78年度與朋友共同投資購買一筆土地,並以其中一名共同出資人乙的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

事隔十幾年後,共同投資者在95年間協議將土地回復登記在當初各個實際投資人名下,甲取回屬於其投資部分的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時,並未將土地的請求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而改以兒子名義辦理登記。

國稅局以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約700萬元作為贈與總額,補課贈與稅69餘萬元並移罰。

財政部表示,甲在78年度共同投資購買土地,並登記在共同出資人乙的名下,甲對乙因此擁有「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因此,當95年甲將應回復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土地,直接改以兒子名義登記,財政部認為,甲已構成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給兒子的事實,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贈與,並非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的「視同贈與」行為,納稅人若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不只要補稅,還要按漏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個人贈與「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一定要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申報,以免被查獲除補課贈與稅外,還被加罰罰鍰。

【2009/08/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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