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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挪私用 補稅罰款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8.04 02:27 am

大老闆拿公司的資金買個人不動產,中區國稅局查獲,將所拿的4,600多萬元資金視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的「其他所得」,連補帶罰2,200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大老闆不要把公司資金當作私人財產,否則會被國稅局當作公司無償贈與的財產,課個人綜所稅。許多人不懂稅法規範,任意移轉公司資金又沒有申報綜所稅,遭到補稅罰款,直呼冤枉。

中區國稅局日前審核綜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負責人甲君的財產遽增,調閱銀行往來資料後,得知甲君及其配偶、弟弟三人,於93年間購買不動產,4,600萬餘元資金取自A公司。後來在95年把該不動產賣了,得款存入甲君等三人的定期存款,未還款給A公司,而且沒有支付A公司利息。

甲君受調查時,無法否認購買不動產的4,600萬餘元資金,是A公司贈與的財產,國稅局核定該筆資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依法向甲君三人徵課綜所稅,並處以罰鍰,補稅帶罰共計2,200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股東若無償從公司取得資金,應申報個人綜所稅。

國稅局強調,應該將公司資金與負責人或股東財產明確劃分,不可以無償將公司資金轉移給個人使用,否則國稅局會認定是公司贈與財產給個人。若個人未依規定申報該筆贈與所得,一旦遭查獲,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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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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