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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簽證股 須納所得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7.01 08:45 am
財政部規定,買賣未經簽證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稅的課稅範圍,但交易所得要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漏未申報者將受處罰。
財政部指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有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該股票既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因此不屬於證券交易範疇,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未經簽證的股票買賣,財政部認為應歸屬為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證券以外的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提醒民眾如有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避免因未申報而受罰,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依據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應編號載明以下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包括:
一、公司名稱。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次發行股數。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的字樣。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的字樣。七、股票發行的年、月、日。
【2009/07/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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