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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市櫃公司美籍富人 一個也難逃

美國財政部通過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及Notice 2011 -34規定,新增對外國金融機構法規遵循長 (CCO)或其他主管的查稅責任,甚至包括台積電等上市櫃公司未來也須公布美國籍大股東的財務資料,美國所得居民逾10%的大股東或具美國籍的CEO、重要職務者,都將按比例申報美國所得稅,不僅衝擊到個人稅務資料、就連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治理、所得申報恐也將受到影響。

美國財政部通過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至今多數細則尚未出爐,執行日期也由原本2013年延後至2014年啟動。但因法令中相當多的要求,超出過去的慣例,可能的影響,目前尚難以估計。但因法令中新增外國金融機構法規遵循長(CCO)負起查稅全責的無理要求,也讓各銀行的CCO高層相當擔心,將背負無限大的查稅責任。

不過,據了解,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可分成個人帳戶、企業帳戶兩大部分,在個人帳戶方面,目前第一波鎖定美國所得居民的固定來源所得,如存款總額,不分台幣或美元、歐美,美國人總存款餘額達5萬美元 (約台幣150萬元以上)者即列為查稅首波對象; 財富管理客戶則是只要有所得即需課稅。2015年還將針對非美國來源課稅。

但就企業部分,相當繁複,除了針對持股10%以上的美籍大股東要求公司提供申報資料給美國政府外,擁有公司控制權或經營者,只要擁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者,其所得來自美國部分,也要按照比例歸屬於美國,這些法令,可能將造成擁有美國綠卡身分,也列為重點查稅對象。

甚至日後上市櫃公司如台積電等公司的所得中,部分所得來源只要經美國政府認定來自美國的所得也可能將一併被迫課稅,無視台灣既有的稅務法令及公司治理等規定。銀行業也擔心,此法案一旦正式上路,台灣目前多家擁有美國籍身分的企業大老、CEO們,可能都將被迫提前變更身分,以免公司成了美國公司遭到美國政府查稅的對象。

 

【2011/10/1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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