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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投資所得 政院協調共識:應免稅

 

財政部想要對投資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買進的結構型商品課稅,今日財政部緊急發出函釋令,希望暫緩半年再來討論OBU內結構型商品的課稅技術問題,並希望金管會能在半年內完成相關修法。但金管會官員透露,行政院找兩部會協調的共識是對OBU帳戶應該免稅。惟財政部部分官員似乎覺得OBU帳戶內買賣結構商品,其中的所得有模糊空間,仍希望能公平課稅。

金管會官員表示,OBU帳戶內的所得原本免稅,但在修訂所得稅法第14條之一後,OBU所得可能必須採取15%扣繳率的分離課稅方式,也就是說,除了 OBU帳戶內的定存利息免稅外,如果OBU內帳戶操作其他結構型商品 (Structures notes)而有所得,就可能面臨是否課稅問題。

不過,金管會官員說,行政院日前針對OBU帳戶內操作定存以外的結構金融商品是否課稅問題,找了財政部及金管會來協調,共識是OBU帳戶應維持免稅原則。

金管會官員說,行政院協調兩部會時指示,針對所得稅法修正後的課稅及適法問題,短期內由財政部找各銀行去調整,中長期則由金管會朝修法方向去做。

金管會修訂國際金融業務修例 (OBU條例),希望仍維持原來規定,將結構型商品定義成定存與衍生性商品的組合商品,因為定存不需課稅,所以即使OBU帳戶內操作結構型商品,應該還是朝免稅方向。

原來的OBU條例第16條規定,OBU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應給予免稅:但如今部分OBU帳戶買進連結到股票、基金或債券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得到底要不要課稅,引發財政部及金管會、央行等財經部會不同認知。據參與會議的官員表示,行政院協調後,OBU帳戶應該免稅是會議共識,但其中一些執行細節則交由財政部及金管會來分短中長期不同階段克服。

OBU帳戶可以投資商品其實受到法規限制,除了定存外,大部分投資債券、貨幣、短票,但近年來結構型商品興起,很多銀行也對OBU帳戶推銷結構商品,部分國內人士認為此舉是走在灰色地帶,等於鼓勵OBU大戶利用結構金融商品避稅。

 

【2009/12/3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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