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要稅 槓上央行金管會
* 工商時報【王立德、薛翔之、陳美君、王信人/台北報導】
OBU課不課稅,財部摃上央行金管會。央行和金管會之前早正式行文建議財政部,要求發行政命令維持OBU免稅,但財政部認為無權發解釋令,希望由金管會提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法;但金管會認為修改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需經立法院3讀,曠日費時,難度極高。OBU的課稅問題無解,爭議已驚動行政院高層必須出面協調解決。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因為98年修改所得稅法,個人買賣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都屬於「其他所得」,不再屬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規定的利息所得免稅,所以需由金管會修法,才可以免稅。
央行副總裁周阿定指出,OBU猶如國銀海外分行,國外分行服務海外客戶,向來沒有課徵所得稅,且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精神,即以免稅優惠,吸引海外客戶,透過OBU進行資金調度,央行建議OBU應維持免稅優惠,金管會官員也表示,財經部會已積極協商,近期會有結果。
財政部官員表示,根據租稅法定主義,免稅、課稅都要法律明定,由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中只規定「利息所得」免稅,所以財政部無法擅自發布超越法律的解釋令,免除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結構型商品的所得稅。
過去結構型商品課稅爭議很多年,銀行、證券商、保險業發行的商品,各有3套不同的課稅方式,後來由金融總會整合金融業者的意見,向財政部建議,財政部也找金管會、中央銀行協商,最後才敲定,劃一規定,個人的交易所得都屬於「其他所得」,分離課稅10%。
但當時金融業者未曾提出以OBU帳戶買賣結構型商品,未來會面臨課稅的問題,所以財政部沒有注意此課稅的改變。
對於金融業者最近激烈反應,舊有的結構型商品應該有「信賴保護」的質疑?財政部表示,課稅是以法律生效實施日起算,除非法律明定排除所得稅法,才得以免稅。因此建議,應由金管會修法,明定OBU帳戶買賣結構型商品的所得免徵所得稅,才有機會解套。
否則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0項、第14條之1的規定,「非居住者的個人」投資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所得,屬於「其他所得」,扣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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