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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課徵 財部考慮比照僑生服役規定

 

* 2009-10-19

* 中國時報

 

 僑務委員會今天指出,為避免影響海外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僑委會與財政部溝通後,財政部已考慮將個人海外所得課徵標準,比照僑生回台居留逾183天才服兵役的規定。

  僑委會今天在新聞稿中指出,民國99年起「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徵基本所得稅額,降低海外部份僑民與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僑委會副委員長許振榮16日下午偕同世界台商聯合總會長劉雙全等13人,赴財政部與次長張盛和溝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標準,獲財政部良好回應。

 許振榮表示,現行規定對於在台有住所者是以「經常居住」為課徵標準,執行上易引起爭議。建議財政部比照僑生回台居留累計超過183 天才服兵役的規定,不論僑民在國內是否設籍或有住所,均以「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為課稅基準,以維持法律一致性。

 劉雙全說,他認同國民賦稅公平的原則,但對「返台投資匯入資金」與「海外所得」如何認定、海外所得金額的匯差計算方式,以及政府能否確實課徵僑民海外所得有所疑慮,並認為將影響台商回國投資意願。

 僑委會表示,張盛和承諾會將僑委會所提出的課稅基準「年度內在國內居留合計滿183天」納入考慮

 僑委會指出,張盛和認為,「基本稅額」的精神是對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高收入者所訂的稅制,一般在僑居地或國內已繳納個人所得稅者不在課徵對象內。

 僑委會表示,張盛和透露,海外所得是指個人所得,並非營利事業收入,匯入國內的海外資金也不會被視為海外所得而課稅,在僑居地已繳的稅也可扣抵

 僑委會指出,張盛和說,民國100年5月開始課徵99年度所得稅前,將透過僑委會和各駐外單位加強和僑民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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