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週報-台商海外所得課稅分析
* 2009-10-27
* 旺報
台灣自2010年開始對台商海外所得要課個人所得稅,也就是在2011年申報個人所得稅時,要申報海外所得併入課稅。這是一項新的稅制變革,也是台商最關心的稅收政策。當然,這項新稅制的法律依據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就是最低稅負制,這對台商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該條例已經自2005年開始實施,雖然它不是理想的稅制,因為不中不西,對稅收無補卻惹來一身腥,尤其是個人海外所得課稅,又非屬地也非屬人主義,違背租稅理論的設計,且增加許多稅務稽徵的困擾。
海外所得課稅說明
在海外所得未納入課稅前,台灣對台商個人所得稅徵免情況是:
、在台灣的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在大陸的所得依據稅法規定也要併入台灣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但是在大陸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扣抵,雖然實際上台商報繳的情況不多;
、至於台商個人在大陸以外地區的境外所得,含香港、澳門以及世界各地的所得,依據台灣稅法規定不需要併入在台灣申報課稅,因為香港、澳門是根據《港澳關係條例》所致。
因此,這次境外所得課稅,主要是針對台商個人從港澳與第三地取得的所得為課稅對象,不是針對台商個人在大陸的所得為對象。
例如台商個人利用第三地公司轉投資大陸,從第三地公司取得的股利所得,在海外所得未納入課稅前免稅,但是從2010年起第三地公司發放的股利,開始要課稅。
海外所得課稅的基本規定
依據該條例第十二條、十三條與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海外所得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才會被課到稅: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
、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包括海外所得的全部所得)超過600萬元 ;
、基本稅額超過一般綜所稅額 ;
、海外已繳稅的稅額小於基本稅額與一般綜所稅額的差額。
其中兩個名詞差異要特別注意,一是綜合所得稅額,是指沒有實施最低稅負制前的綜合所得稅,也就是傳統上認知的綜合所得稅。另一是基本稅額,是指實施最低稅負制後計算的基本應納稅額。兩個要做比較,採從高的稅額課稅。只有在基本稅額大於綜合所得稅額時,才要補繳差額。
以下為計算公式: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20%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他人受益的人壽保險給付超過三千萬元部分+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員工分紅配股。
對大部分的台商而言,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
因此,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600萬)×20%。
是否要補繳差額的判定原則是:基本稅額大於綜合所得稅額時,要補繳差額,但是海外已納稅額可以扣抵。
基本稅額等於或小於綜合所得稅額時,免補繳差額。
海外所得總類
海外所得種類,包含海外薪資、基金收益、證交所得、利息、租賃、權利金所得、股利或營餘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競技或機會中獎、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十大類。
台商取得上述所得,如果是大陸地區屬於境內所得,如果是大陸以外地區、包含港、澳、歐美等,屬於海外所得,均應納入課稅。
但是海外所得課稅的基礎,是針對在2010年以後產生的所得,凡是在2009年以前產生的所得則不再課稅範圍。
因此,如果屬於2009年當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產生的所得,如果是境外基金則以2009年12月31日為分界點,以當時的基金淨值做為投資人的成本,只對2010年以後產生的基金所得課稅,台商要注意保存證據,才可以主張屬於20009年底前的所得免稅。
兩岸個人所得稅的比較
、大陸採屬人主義,但是台灣仍採修正的屬地主義。
大陸稅法規定在大陸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應就境內及境外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居住年度臨時離境視為在大陸居住,任一次出境不滿30日或多次出境累積不滿90日都算臨時離境,當年度都要採屬人主義就全球所得課稅。
台灣則是以有住所為住民,無住所而於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為居民,自2010年起要對海外所得課稅,但是只有針對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且基本所得額(包括海外所得的全部所得)超過600萬元者才要課稅,並不是全部海外所得都要課稅,此與大陸不同。
、大陸採分類所得課稅制,但台灣是採綜合所得計算課稅制。
大陸分類為: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3)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4)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台灣則是按年度將上述所得全部綜合計算,適用累進稅率從6%至40%,計算綜合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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