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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台灣法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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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好吧!我們得承認『地下匯兌』存在已久,一直以來在兩岸也始終存在。但是,地下匯兌是犯法的

首先是違反《銀行法》的行為,而且刑責不輕。根據銀行法第二十九條,「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者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所得如超過一億元,就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管理外匯條例: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6-1條、第20條、第24條:新台幣50 萬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法規定申報。違之罰款3 萬以上60 萬以下。另外未申報的匯款金額會遭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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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簡單說,因為台灣現行制度下,外國分公司並非獨立法人,所以無法直接申請專利,但其國外母公司依其註冊國家法規,具法律權利義務主體者,可以合法申請。所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作出最新函釋,放寬「外國分公司」在其他國家具有法律權利義務主體者,得提出專利、商標申請案,但台灣分公司仍維持現行規定不得作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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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大翻修 網拍「A級貨」有罪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案,明定業者利用網路、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屬犯罪行為,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廿萬元罰金。

新法為避免仿冒品在市面流通,就算民眾當初只是購買自用、或朋友贈送,並非因營利販售購入「A級貨」,隨後想利用網拍或跳蚤市場「清掉」換現金,最高仍可處一年徒刑、併科五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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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類似的事情經常發生,該瞭解什麼是風險管理與權能區分的含意吧!

 

會計師檢舉逃稅 美國稅局重賞1.3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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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爭房產 法官勸: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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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地下保單將明確入罪

2011-01-27 工商時報 【葉圳轍】

 金管會保險局市場管理組組長施瓊華日前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境外保單在台銷售屬非法行為,且若有國內銀行業者與國外分行策略聯盟,在國內從事境外保單銷售業務,將違反我國保險法之規定;金管會目前正研議修正保險法,將銷售地下保單之行為明確入罪化,將科以刑責重罰。以下為訪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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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設獨董 金管會擴大適用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0.10.29 02: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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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底下這篇社論,推薦給大家。看這篇社論可從幾個方面去剖析,從規劃面,可學習現階段可行的方式;從法令面,可知應改革處;從公司治理面,知道該注意哪些了吧!

 

讓影子董事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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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記住內文的這幾個字『個資經過內部交叉運用』,記住啊!很多文件都有這個勾選的部分,切記:若不想讓資料被內部交叉使用,務必確認有勾選。不然,很多時候條文內會當作你默認喔!

 

新版個資法/銀行挨告 得舉證沒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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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嚇阻效果大減

鴻海林姓資深經理跳槽,違反競業禁止的官司案,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鴻海的競業禁止條款規範的項目太廣,連跳槽房仲、司機都不行,已經不當限制員工的工作權,最後判決鴻海敗訴。其實,不管是員工或是企業主都知道,法律所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在心理上的嚇阻效果大於實質約束力,因為企業在舉證不易下,多數不會輕言提出告訴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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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 納入仲裁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06.21 03: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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