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地下保單將明確入罪
2011-01-27 工商時報 【葉圳轍】
金管會保險局市場管理組組長施瓊華日前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境外保單在台銷售屬非法行為,且若有國內銀行業者與國外分行策略聯盟,在國內從事境外保單銷售業務,將違反我國保險法之規定;金管會目前正研議修正保險法,將銷售地下保單之行為明確入罪化,將科以刑責重罰。以下為訪談摘要。
問:銀行業在海外符合當地法令規範下成立分行,與國際銀行進行市場競爭,銷售境外保單,對此金管會有何看法?
答:我國銀行在海外成立分行,其業務經營範圍自然受到當地法令之規範,若其銷售保單之行為符合當地法令,金管會無意見。惟若有國內銀行與國外分行策略聯盟在國內銷售境外保單,則違反我國保險法之規定。
問:販售境外保單罰則為何?重罰即能有效防堵嗎?
答:1、若接獲民眾檢舉,金管會將主動移請檢調單位偵辦,經查證屬實涉有刑責者,司法機關得以違反法律規定辦理。銷售者可能面臨刑責或行政法罰鍰之處分(若經司法認定違反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之規定,可依同法第167條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若認定係違反同法第163條第2項,可由主管機關處依同法第167-1條處新臺幣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鍰。)2、金管會目前正研議修正保險法,將銷售地下保單之行為明確入罪化,科以刑責重罰。惟重罰並非唯一有效方法,金管會仍將持續加強教育宣導,讓民眾了解購買地下保單之風險。
問:為規避罰則及刑責,境外保單簽約地不在台灣,有法可管嗎?金管會對國內民眾有何建言與呼籲?
答:消費者若赴國外簽約購買保單,屬境外消費,並不屬保險法規範範圍,惟國內消費者購買此種保險商品將可能面臨有下列之風險:1、若發生理賠糾紛、保戶事後服務等事項,需自行逕洽遠在國外之保險業辦理,未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由投保人自行負責,主管機關難以提供協助。2、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業務招攬人員是否獲得外國保險公司的授權?或是否有假借外國保險公司的名義而行詐騙的事實?或是其個人有財務問題,收了保費之後即據為己有?3、初年度高額相關費用及投資風險是否標示清楚,或以英文書寫,消費者可能難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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