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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大翻修 網拍「A級貨」有罪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案,明定業者利用網路、電子媒體販售仿冒品屬犯罪行為,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廿萬元罰金。

新法為避免仿冒品在市面流通,就算民眾當初只是購買自用、或朋友贈送,並非因營利販售購入「A級貨」,隨後想利用網拍或跳蚤市場「清掉」換現金,最高仍可處一年徒刑、併科五萬元罰金。

日前曾發生有不肖業者販賣四個愛馬仕仿冒包,遭法院判賠二點五億元的天價罰金,新法也修正了舊法賠償金不合情理規定,刪除五百倍下限規定,改為一千五百倍以下、由法官視個案妥切裁量。

此次商標法修法堪稱大翻修,擴大定義了「商標」,除了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還新增動態、全像圖、聲音等,都可申請商標註冊,像米高梅電影「獅子吼片頭」、皮克斯動畫「調皮小檯燈」、各式手機的開機影音等都算;不過也作了些限縮,像是相同或近似國際組織、政府、公益團體的徽章、旗幟等,均不得註冊為商標。

至於「氣味」能否申請為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日前曾表示,很多國家還無法訂定出標準,未來如有業者申請,智財局將著手研擬行政命令,以處理氣味審查部分。

新法也明確定義了「證明標章」,即可證明商品特定品質、原料、製造方法、產地等,藉以與其他商品區別的標識;至於何謂產地?立法說明舉例,美濃粄條業者可申請「美濃」作為產地證明標章,但「台北」因無特定產地意涵,因此不准以「台北」申請作為粄條產地標章;若無證明標章而使用者,可處三年徒刑、廿萬元罰金。

另外,新法為嚴防「商標蟑螂」(利用大量搶先註冊商標、伺機圖牟利益者),也打破了商標法的「註冊保護原則」,規定申請商標評定人應檢附前三年的使用事證,以免有人以未實際使用的註冊商標,撤銷已長久使用且頗具規模的註冊商標,影響企業正常發展。

【2011/06/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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