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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直通車/追逃騙稅 可到天荒地老

大陸稅務機關對於企業或個人因漏稅行為要求補稅或追徵的權力會持續多久?是否超過3年以後,稅務機關就不會追究3年以前的稅款?相關的疑問,一向是台商所關注的問題。

另一方面,大陸是否有類似台灣的國稅局的做法,會針對某一年度的納稅情況,給予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若沒取得核定通知書,是否稅務機關還是有權力追徵所漏的稅款?在稅務機關遲遲不來查稅的情況下,會計帳本及相關資料究竟要保存多久?

針對這些台商所關心的問題,特地藉此在稅款的查核年限及查稅的方式所具有的特性,分析如下:

根據大陸的《稅收徵管法》第52條規定,一、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三、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有些台商對欠稅追繳期限的理解產生偏差,誤以為超過3年以上的時間,稅務機關就沒有權力來查稅,其實是一種片面的誤解。尤其是針對偷逃稅款、騙取稅款等行為,稅務機關的追稅權,是沒有期限上之限制。

尤其大陸的稅務機關是採取分層負責的制度,由最基層的稅務機關到上一級別的稅務機關(例如:鎮級稅務機關、區級稅務機關、市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等等)都有權力進行查稅。鎮級稅務機關查過稅之後,並不必然免除上一級別的稅務機關再來檢查的可能。

特別是發生「舉報」案件時,一般情況下,會由上一級別稅務機關來檢查,因此可能發生各級的稅務機關都檢查同一年度帳本的情況。

兩岸之間的稅務機關在查稅的方式上,確實有些差異。台灣國稅局的做法是,針對某一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納稅情況,給予「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取得該通知書之後,就確定了該年度的納稅情況。

但,大陸稅務機關並沒有類似台灣的「稅款核定通知書」,因此,稅務機關會不會隨時來查廠?或者稽查歷年來的舊帳?都是稅務機關的權力。特別是當企業的利潤率在各年度波動較大時,可能會查核3至5年的利潤與繳稅情況,並要求一次性的補足相應的稅款,因此,會讓台商有「秋後算帳」的感覺。

當發生欠稅的情況,是否會對於台商的進出通關產生影響?答案是肯定的。大陸為保證稅收的嚴肅性,對於長期欠繳稅款的企業,將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阻止企業的負責人出境,並可通知企業的開戶銀行暫停支付或凍結其相當於欠稅額的存款,台商若遇到這種情形,最好在出境之前就向稅務機關繳清應納稅款或是提供相應的擔保,以避免在通關時被海關攔下而無法成行。

【2012/05/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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