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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頭炒房地逃漏 罰很大

借人頭炒房、炒地,小心罰很大。財政部已訂定稅捐機關執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統一裁罰標準,借用人頭炒作不動產刻意逃漏稅者,一律按漏稅額加罰2.5倍。奢侈稅是針對持有不到二年即出售的非自用不動產(房屋及土地),加課10%到15%稅負,由於是按實際出售市價徵稅,售價愈高、稅額愈重,一旦涉及逃漏,連補帶罰金額極大。

財政部舉例,以出售價1,000萬元,持有不到一年非自用房屋為例,應納奢侈稅即達150萬元,如屬人頭買賣被查獲,按財政部所訂的裁罰標準,藉人頭炒房、炒地者,除本稅150萬元,還要再加罰2.5倍即375萬元罰鍰,總稅負將達525萬元,超過售價的一半。

奢侈稅6月1日開徵後,配合稅捐機關未來實務調查需要,財政部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以及減罰原則。涉及逃漏奢侈稅者,逃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一律免罰。

出售短期持有不動產的奢侈稅納稅人,如果未主動申報繳納奢侈稅,日後被稅捐機關查獲時,將分次加重處罰。財政部說,漏報短期買賣非自用不動產奢侈稅的納稅人,第一次被查獲時,按所漏稅額罰一倍罰款;第二次以上查獲處二倍罰鍰。

納稅人如在稅捐機關裁罰前自動補報並補稅,均可按應裁罰倍數減半受罰。例如,一年內第一次被稅捐機關查獲漏報炒房稅者,裁罰前自動補報,裁罰倍數可自一倍減為0.5倍。

為打擊投機炒房行為,財政部訂定奢侈稅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時,特別加重人頭炒房或炒地的處罰倍數達2.5倍。依據財政部所訂標準,凡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買賣短期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不論查獲次數,每次均應按漏稅額處2.5倍罰鍰。

納稅人短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出售短期持有非自用不動產獲利者,除補徵稅款外,須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財部指出,奢侈稅統一裁罰倍數出爐後,雖然最高裁罰倍數訂為2.5倍,仍將能發揮遏制逃漏風氣效果。

【2011/07/15 經濟日報】

 


人頭炒房避奢侈稅 罰鍰比稅還重


炒房投機客看招!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公告,利用人頭炒房規避奢侈稅的投機客,除了依持有期限長短課徵10%、15%的奢侈稅,還須再處以2.5倍的罰鍰,合計總稅負高達35%、52.5%,遏止有心人利用人頭避稅的手法。

官員強調,國稅局會針對不動產轉手次數、購屋者財力與所購不動產的能力是否相當,蒐集銀行貸款資料,包括申貸者為同一家公司員工、建設公司或協力廠商旗下人員等線索,建立「人頭炒房可疑名單」,查獲違法一律重罰。

奢侈稅6月1日上路,依規定,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的非自用不動產,要依照交易價格繳交10%的奢侈稅;持有不到1年則是15%。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民眾若逃漏不動產奢侈稅,1年內首次被查到要罰1倍稅款,被查到2次以上統統罰2倍。

至於利用人頭炒房的投機客,賦稅署也祭出重罰,除了要求補稅,還得面臨2.5倍的罰鍰。也就是說,如果原本要繳10%奢侈稅,連補帶罰總稅負高達35%;如果是15%,總稅負將暴增到52.5%。

官員舉例,某甲利用人頭以2000萬元出售持有不到1年的房地,卻未報繳奢侈稅;被國稅局查到後,他除了得補繳300萬元奢侈稅(稅率15%)外,還要補繳罰鍰750萬元,罰鍰比奢侈稅本稅還重,連補帶罰一共得吐出1050萬元給國庫。

但官員表示,利用人頭炒房的投機客,只要在裁罰確定前自動補繳稅款,處罰金額會從2.5倍降到1.5倍。

財政部統計到上周為止,全台不動產奢侈稅只申報27件,繳了1155萬元的稅。

此外,產製家具、遊艇等須課徵奢侈稅的廠商,只要未依規定向轄區稅捐機關辦理登記或保存帳簿等,未依規定限期補辦,最重可處3萬元罰鍰。

【2011/07/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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