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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現場對策/動遷補償款節稅重點
【經濟日報】2009.07.15 09:29 am

補償款的稅務問題一直都是台商在大陸被動遷時關注重點,一般來說,廠房遭到動遷不會是突發事件,早在數年前就該有徵兆,當確定自己廠房早晚會被動遷後,除積極尋覓新廠址外,還應及早對動遷補償款進行稅務規劃。

首先,政府核發的動遷補償款是以企業為對象,不是股東,只有動遷標的所在的土地和房產所有者,也就是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持有人,才能被列為補償對象;由於動遷補償款最後是進到企業帳戶中,便衍生出補償款到底該進什麼會計科目,及稅務上要如何認定的問題。

動遷補償款的納稅問題很簡單,就是看最後這些補償款花到哪裏去,如果補償款是拿來造新廠房、買新設備或是其他因動遷所必須的重置投資,且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項目上,都可以免稅。

換句話說,官方鼓勵被動遷企業把政府的補償款拿來從事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投資,而不是形成營業外收入或是清算後的剩餘資產,動遷補償款如果花在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上,就必須依規定繳納25%企業所得稅。

實務中,企業在處理動遷稅務問題時,可以利用新的法律架構來達到合法節稅目的,一般作法是先在新找的土地上設立新公司,一方面利用新公司回到舊址設立分廠,另方面將舊址土地賣給新公司,其它機器設備或庫存等賣給新公司在舊址所設立的分公司,這樣的規劃有幾個目的,一是引導未來的政府補償款進到新公司帳上,因為如果補償款進到舊公司,卻是新公司要投資,由於兩個法律主體不一樣,補償款很難適用上述的免稅範圍。

其次,被動遷是企業進行清算很好的理由,企業可以利用機會解決財務或其他歷史包袱所遺留的問題,而且業務上可開新公司在舊址分公司的發票,加上生產設備或人員也都沒有任何變化,對那些被動遷時間表還不明確的企業來說,類似的規畫是進可攻退可守的布局,縱使土地房產過戶給新公司要繳交契稅等稅金,但綜合比較動遷補償款的企業所得稅後,應該還是划算。

還有兩個與動遷有關的重點值得台商留意:

1、企業要在帳上認列免稅的動遷補償款,須注意是在政府正式發布動遷公告後,再行支出的費用才能免稅。實務中,有很多企業等不到政府正式發布搬遷公告,便開始支出各項搬遷費用,正確的作法是公告日前所發生的廠房、設備款等費用都可暫掛預付帳款,待搬遷公告後再取得發票入帳。

2、動遷補償款在會計處理上應計入專項應付款,其中所發生的安置職工費用、清理固定資產淨損失、機器設備搬遷安裝費用等,應直接沖減專項應付款,若有餘額須計入資本公積(要繳企業所得稅),且要登記好搬遷收入的使用清算表,以便正確核銷搬遷收入。

【2009/07/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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