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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稅務官:大房仍占贏面

* 2009-07-15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律師和稅務官表示,縱使王郭月蘭無行為能力,她的繼承權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私人權益依舊受法律保護。王永慶財產如何分配,繼承人最後可能會打官司,等法院判決。

 稅務官表示,依民法1030條之1立法精神,不會因配偶變成無行為能力之人,就影響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權益。更何況96年民法修法後,刪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配偶一生專屬權,可以代位繼承,亦即,生存配偶的繼承人、債權人,都可以提出代位繼承,所以法院更不會因為王郭月蘭無行為能力,就減少其分配請求權。但如果王永慶兒女主張王郭月蘭對王永慶的財產貢獻不多,就要打官司解決。

 律師李永然表示,民法1030條之1規定,配偶最多可分配婚後一半財產,但「顯失公平時」,法院可調整。因此李永然說,若王永慶兒女主張王郭月蘭對婚後財產貢獻不足以分配到一半財產,且已無行為能力,所能分配財產應降低比率,由於過去未發生過這類案子,只能看法院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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