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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受災戶減稅 30天內申報

 

【聯合報╱記者徐如宜、王昭月/高雄報導】

2010.09.22 03:27 am

 

凡那比颱風受災戶的稅捐減免,財政部高雄市、縣國稅局昨天表示,將以「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認定災害損失,提醒受災民眾30日內提出申請報備。

高縣民眾符合受災減免規定者,也提醒在期限內向高雄縣地方稅務局或岡山、旗山分局申報減免或就近洽鄉鎮市公所辦理。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部分已委請里長協助代受災戶辦理,再由國稅局同仁前往收件。為方便民眾申辦,納稅義務人可向里長索取損失清單填寫,如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由里長或里幹事簽章證明,無須提供照片等證明文件;如15萬元以上者,除損失清單外,應檢附證明文件,如照片或修護證明等。

小規模營業人因受風災影響以致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未能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來查定營業稅。高雄市國稅局也會主動派員勘查,或蒐集相關機關查報資料核實減免,並核發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稅額核減通知。

營業人尚未使用的空白統一發票,如果因颱風受損,營業人可持受損空白發票至原購買處免費更換。如果收銀機台因泡水無法開立統一發票時,可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購買手開之統一發票使用。

高雄縣地方稅務局則指出,受災民眾可減免的稅目包括房屋、地價、牌照三種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免徵;受損面積佔總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不堪居住者停止課徵,災後30日內應提出申請。

另因山崩、地陷等因素造成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需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申請減免。泡水汽、機車(151cc.以上)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者,可在災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證明,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若完全無法使用,報廢後可申請退稅。營業稅、所得稅及貨物稅則向國稅局洽詢。

國稅局今天加班,受理報備及查詢事宜,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高縣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為 0800-726969。

 

【2010/09/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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