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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保障 排除OBU存款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存款保險條例修正草案,雖將本國或外國貨幣存款列為標的的保險,但明定不含銀行所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收受之存款。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存保範圍以境內存款為限,但增列外幣存款為存款保險標的,並將存款利息納入最高保額保障範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時以新台幣為支付幣別。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這次限額保障的修法中,明定不含中華民國銀行所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收受之存款。

     金管會指出,因98年度財政部委託研究 計畫「全額保障屆期後存款保險限額保障如何兼顧市場功能及金融安定」報告中指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雖在我國境內設立,惟考量開立國際業務分行帳戶之存款人,多為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之金融機構,其或為投資,或為稅務規劃而開立OBU帳戶,多非屬存款保險制度所要保障之小額非專業存款人。

     另參考美日新加坡對類似OBU之單位所收受之外國貨幣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法保障之作法,因此明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不包括銀行所設OBU收受之存款。

2010-08-27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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