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預售屋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中央社 2009/09/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買賣預售屋產生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免稅或停止課徵外,應申報課徵所得稅;又財產如原為出價取得者,其交易所得之計算依同法第14條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查核股權買賣案件,受調查人甲君於96年間出售股票,獲得鉅額股款,經追查其取得股款之資金流向,甲君於96年間以2千3百餘萬元購買預售屋,經進一步追查發現該預售屋係原由乙君以1千8百餘萬元價格向建設公司購買,再讓售予甲君。乙君購買預收屋復轉手售出,差價500餘萬元係屬乙君財產交易所得,乙君漏未申報,除補徵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若有取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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