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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OECD 爭取對等互惠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

2009.09.10 03:46 am

為了解決台商重複課稅問題,政府已著手修正國內法規,以降低台商所承受的雙重課稅負擔,例如行政院通過放寬投資收益稅額扣抵的範圍,包含在大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但仍待立法院三讀通過;此外也與大陸政府簽訂單項協議,雙方同意未來兩岸航運公司取得對方的運輸收入,可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不過,放寬大陸繳納的企所稅可回台灣投資扣抵,只是台灣單方面修法來降低台商公司的稅負負擔,不但有損財政收入,還有課稅主權的疑慮;若只就特定產業協議租稅互免,又無法顧及其他產業,透過這兩種途徑,實際上都無法在互惠平等下,完全消除重複課稅的問題。

因此,兩岸政府可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作法,在對等、互惠的原則下,簽訂全面性的租稅協議,才是解決台商公司和員工重複課稅及防杜逃稅最有效的方法。

根據OECD稅約範本,個人受僱的所得,只有居住國有課稅權;但若在他方國家提供勞務,則是他方國家對於勞務取得的報酬有課稅權。另外,如果是由境外雇主負擔薪資,也會制訂較優惠的免稅標準,例如將台商外派到大陸提供勞務的免稅天數,提高到183天。只要在大陸服務天數低於183天,在大陸就不會有個人稅負問題。

OECD的作法也可以解決台商公司營業利潤被雙重課稅的問題,兩岸可以簽訂協議,除非台灣公司在大陸境內設立常設機構並從事營業,否則台灣公司的營業利潤只能由台灣政府享有課稅權;另一方面,若在大陸境內符合常設機構要件者,則由大陸方面課稅。

由於目前兩岸稅局資訊不對稱,兩岸稅局也難以掌握居住者的課稅資訊,若雙方能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議,按國際上的租稅協定的慣例,兩岸政府還可交換居住者所得及財產等課稅資訊,進一步進行稅務行政合作,對政府來說,還能有效防堵台商利用兩岸跨國交易逃漏稅。

【2009/09/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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