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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贈與 有十天補報期

聯合理財網 2009/09/10【經濟日報╱呂旭明(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許多人因不諳稅法,但贈送財產給親人,是人之常情,殊不知動輒可能涉及高額的贈與稅,實應多多注意,有一個實際案例可供參考:

王永新(化名)20歲那年,在美國工作的母親和台灣的建設公司簽約,買下一間公寓,送給王永新做為生日禮物,待預售屋建成後就過戶給王永新。王永新 的媽媽在四年前,被台灣的公司派往美國工作,經常往返台美,但仍擁有台灣的戶籍。如此一來,王媽媽買下房子的那年,稅法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

其實贈與行為可分為「贈與」、「視同贈與」兩種情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若有產生下列情形的移動,將以「贈與」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份。 

三、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該資金視同贈與;若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則為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份。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贈與,但能提出確實已支付價款的證明,且已支付的價款並非由出賣人借貸,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以王永新的例子來說,王媽媽和建設公司之間,先有私契關係買賣房屋,建設公司再以公契關係將房屋過戶給王永新,即符合稅法上認定的「視同贈與」情形。假若王永新的母親是將錢轉帳匯款至王永新帳戶,由王永新轉付房屋出售人,則是直接將資金「贈與」給王永新。 

「視同贈與」和「贈與」之間最大的不同,是「視同贈與」經稅捐機關發現後將會通知贈與人,可以在十天內補報贈與稅,逾期未補報才構成漏報;不像「贈 與」只要逾期未報就會因漏報被處罰。原則上,「視同贈與」對納稅義務人而言較為有利。不動產「贈與」和「視同贈與」的比較表如附表。 

最後要提醒,由於租稅法體系龐大,實務上會遇到的問題更是繁雜,不同案例情形有不同認定,民眾若對稅法不熟悉,未必能迎刃而解,因此多建議可向專業人員諮詢,才能確保維護自身權益。

諮詢請洽 黃杰 JACKIE 顧問 0918-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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