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DBU、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業務相關疑義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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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098000691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會員銀行所詢之DBU、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業務相關疑義,其中問題一之4及問題三之2、4、5、7,本局意見如說明,請 卓處。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1月8日銀局(五)字第09700404010號函。
二、查本局94.2.22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07555號及96.7.11台央外拾壹字第0960031438號函,係針對OBU辦理外幣授信收受擔保品之規定,至於海外分行是否得比照辦理,係屬 貴會職掌,似宜由 貴會核釋較為允當。
三、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如經 貴會同意比照OBU之規範徵提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若發生客戶違約未能還款,需處分新台幣資產時,所涉及新台幣結匯事宜,得由其本國銀行總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6條規定辦理結匯。
四、基於外匯結匯訂有個人或公司每年累積結匯金額之規定,DBU辦理外幣授信,僅得憑國內存戶以其持有本人之外匯定期存單辦理。
正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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