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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所得股東 棄股息可節稅

今年許多上市櫃公司股利分配的稅額扣抵比率偏低,對於高所得的股東來說,放棄獲配股息及紅利反而有節稅的效果。但國稅局也提醒,股東不可虛假移轉股權以規避股利所得,否則還是會被實質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8、9月為公司除權、息旺季,若公司股利分配的稅額扣抵比率偏低,股東參與股息及紅利分配,反而會增加所得稅負擔,因此若考量稅負或其他因素,許多股東會選擇拋棄分配股息及紅利。

依財政部94年2月2日發布的解釋令,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股東在公司分配股息及紅利的基準日前,選擇拋棄股息及紅利的分配權利,因股東尚未獲配公司的股利,因此沒有課徵所得稅的問題。

若股東是在公司分配股息及紅利的基準日後,才拋棄其所獲配的股息及紅利,則股東所獲配的股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所稅。

國稅局官員特別提醒,常有股東會藉由移轉股權或其他虛偽的安排,不當規避本來應該課徵綜所稅的股利所得,但國稅局還是可以在經財政部核准後,依國稅局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的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調整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另外,繼承股票同樣要特別注意除權除息基準日。因為若被繼承人是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死亡,股票所配發的股利就會變成是遺產一部分,應將股利連同股票一起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若是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前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遺留的公司股票應以繼承開始日時,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計算股票價值,並課徵遺產稅。

 


【2009/08/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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