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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財務長/台企重組 稅事不愁

大陸稅務總局上周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對於去年4月公佈、惱人的59號文做出補充規定,而且2008年、2009年企業重組但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都可適用。

59號文的推出去年震撼台商,企業因合併、資產重組或併購,造成股權變化,都可能遭大陸稅局依股權轉讓時的資產「市值」課徵所得稅,急壞不少才剛把控股公司搬到香港的大陸台商。

會計師表示,最新辦法是把這陣子跟大陸重組有關的文件做總整理,也就是對台商殺傷力較大的59號文與698號文後者針對外資企業境外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為,台商不管是轉讓大陸境內公司的股權,或轉讓境外母公司的股權,都必須在大陸備案。

會計師表示,大陸稅局發布的新辦法主要針對59號文適用免課資本利得稅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補充條文,要享受優惠的台商,需要準備相關文件並事前跟稅務機關確認。

59號文規定,進行重組的企業若要享有特殊性稅務處理,必須說明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但何謂「合理」,相當抽象,新辦法進一步列出參考項目,包括重組的交易方式、形式、可能的稅務與財務變化等。

此外,在進行股權收購業務時,要準備包括股權收購契約、收購情況說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權價值報告等資料。

很多台商在回台上市時就面臨59號文的問題,從BVI等境外控股公司變更改用與大陸有租稅協議的香港公司當作投資大陸的境外公司,進行架構重組,就要符合59號文規定,才不會被課稅。

在大陸媒體眼裡,該辦法是有助於企業更容易、精準的測算併購重組成本,推動企業順利進行併購。

此外,59號文要求企業重組中,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支付達到一定比例後,才可以享受特殊稅務處理,新辦法將控股企業明確定義為子公司。

大陸稅務專家表示,雖然美國企業重組將控股企業定義為企業的母公司,但大陸並沒有用母公司股權進行支付的先例,新辦法符合中國國情,操作上也比較容易。

【2010/08/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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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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