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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佣金 要有仲介證明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7.13 04:01 am

常有公司列報佣金支出後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台北市國稅局呼籲,公司若要列報佣金支出,除有合約書及支付證明外,還要與業務有關,如無法提示居間仲介事實的相關文件,證明該項費用確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需,佣金支出將被剔除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800萬元,經查甲公司是經營IC 晶片及記憶體買賣業務,其主要銷貨對象分別為乙公司及丙公司,佣金受款人為A、B、C、D等四人,甲公司雖提示合約及佣金支付證明,但經國稅局函查銷售對象乙公司及丙公司,兩家公司均以書面聲明,表示與甲公司交易並未透過他人居間仲介,台北市國稅局以甲公司無仲介事實,將800萬元佣金支出全數剔除。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若只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無法證明該項支出與經營業務有關,且為必需費用。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佣金支出是針對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公司的產品或服務,而由該公司支付的報酬,因此有無支付佣金的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若公司實際上並無提供仲介勞務,即使形式上具備合約書及支付證明等,仍難說服稅局認定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需且合理的勞務成本。

【2009/07/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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