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海外投資必須因應稅制的調整
【2009年7月13日/工商時報/陳欣文報導】
國內從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所謂的「最低稅負制」,不過,其中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部分,將從明年才開始實施。
影響所及,境外基金、海外股票、以外幣計價連動債、私募基金所受到的衝擊最大,甚至可能因此影響基金業者產品研發的方向,投資人當然也必須適時調整投資商品以求效益極大化。
針對最低稅負制中所謂的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的所得,包括外國以及港澳地區。海外所得內容包含證券投資、土地交易、存款利息、財產交易等皆列入,每戶有新台幣100萬元免稅額度。
雖目前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施行細則尚未出爐,但是基金業者坦言,在心理層面以及實質面仍某種程度影響投資人,屬相對負面,尤其對於境外基金業者衝擊尤大。
因為以個人投資來說,99年起國內投信發行的境內和境外基金,不論資本利得多少,都屬於免稅範圍,但是國外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境外基金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應申報,股利和配息的部分亦然。
可見政策面顯然含有鼓勵國內投信的意涵,也因為這項新制,不少代理境外基金之業者已積極向主管機關表示對不利其經營處的反彈,有些則直接採取購買國內現有基金公司的方式進行轉型,來因應新制可能帶來的負面衝擊。
保誠投信營運發展暨產品管理部經理蔡奇益認為,投資人也必須因應新制在投資理財上做些調整。
例如投資人應先參考自己所能增加之特定免稅額及扣除額,並且留意將年度海外所得暨證券投資資本利得控制在100萬元內。
另外,也要依狀況機動調控年度海外投資之資本利得,比如:提早賣出或延後買進等調控作業之執行。
或是選擇有免稅優勢且具有替代性的基金商品,例如直接投資台股、國內投信公司所發行的台股基金和海外基金來取代境外基金的投資。
各類投資商品VS.海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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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種類 |
課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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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ABS、MBS |
利息所得採20%分離課稅 |
99年起都改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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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REITs及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
利息所得採6%分離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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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型商品 |
組合式存款(雙幣);不管已實現未實現98年就課 |
利息所得列入27萬扣除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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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結構型商品(如:ELN、PGN) |
屬其他投入,按個人綜所稅級距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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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計價之連動債 |
屬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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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結構型商品 |
屬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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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 |
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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