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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臍帶血漏稅案 趙建銘夫婦行政訴訟敗訴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9.07.16 02:57 pm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與夫婿趙建銘漏報臍帶血代言費,衍生的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宣判,判決趙建銘夫婦敗訴,但該案還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合議庭認定趙建銘代言生寶臍帶血廣告,屬於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趙建銘夫婦在91及94兩個年度,經核定補稅加罰鍰總共應繳納501萬餘元,財政部國稅局的裁罰並無違失。

趙建銘上午陪同丈母娘吳淑珍前往台北看守所探視腳受傷的陳水扁,他與妻子陳幸妤上午並未到庭聆聽判決,就連先前他們的訴訟代理人會計師吳光仁未也到庭。

趙建銘、陳幸妤夫婦,是於申報91年、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分別漏報代言臍帶血的收入新台幣531萬多元,直到民國95年調查局北機組追查台開內線交易弊案時,才爆發本件漏報代血費案,經國稅局查帳後,對2人補課稅及罰鍰。

趙建銘夫婦隨後在95年6月9日針對漏報所得補報繳稅,並於同年6月12日向國稅局補申報,但由於過了調查基準日,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的免罰規定,分別遭裁罰0.5倍。

高等行政法院調查,陳幸妤申報9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報丈夫趙建銘代言臍帶血的收入531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後,核定該年度的所得總額為861萬餘元,應補稅143萬餘元,罰鍰87萬6000餘元;至於趙建銘部分,則是被查出94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漏報臍帶代言的薪資所得,核定趙建銘的年度所得總額為1284萬餘元,應補繳170萬餘元,罰鍰101萬餘元。

趙建銘、陳幸妤兩人,在補繳稅款及罰鍰後,分別向國稅局提出訴願,均遭裁定駁回後,向台北高法院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認為臍帶血代言費是執行業務所得,而非薪資所得,同認為他們已經自動補繳補報,可以免罰,且不應以0.5 倍進行裁罰,強調生寶公司未填發扣繳憑單,錯不在他們,責任應是生寶公司。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財政部認為2人是在國稅局查帳後才補稅,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的免罰規定,並認定趙建銘的代言費是薪資所得,國稅局對趙建銘夫婦的原處分並無不當,判決書並指陳幸妤早錯在先,於收受代言費時,有所得而不申報,已屬逃漏稅捐的行為,判決趙建銘夫婦敗訴。

【2009/07/16 聯合晚報】


法官看法 代言費=薪資所得

趙建銘因代言臍帶血廣告漏稅案,遭國稅局補稅並裁罰,行政訴訟上午被判敗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趙建銘的臍帶血代言費收入,純屬勞務提供,本身不負代言商品成敗的責任,認定屬於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

趙建銘夫婦認為,趙建銘是以醫師專業的形象,經由聲音或肢體上的表演,代言宣傳蒐集儲存臍帶血的優點,並認為趙建銘在代言時,應符合表演人的身分,與醫療專業無涉,應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不過,行政法院判決認定,趙建銘的代言,是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不必負擔瑕疵擔保及盈虧的經營風險,屬於薪資所得無誤,同時認為,趙建銘代言要負責的是範 圍,是代言活動本身的品質,並非是所代言的商品銷售的品質,趙本身不負工作成敗的責任,因此趙所得的金錢,應全部列為薪資所得。

【2009/07/1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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