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漏報千萬代言費不服補稅 趙建銘夫婦敗訴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07.17 02:57 am

圖/聯合報提供

趙建銘、陳幸妤夫婦申報九十一年和九十四年綜合所得稅,漏報生寶臍帶血廣告的代言費,被國稅局裁罰及補稅五百零三萬多元;兩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趙建銘夫婦敗訴。

行政法院認定,趙建銘代言生寶臍帶血廣告的報酬,屬薪資所得,兩人明知有所得卻未申報,構成逃漏稅;國稅局按兩人所漏稅額,科處零點五倍罰鍰,並無不當。

九十五年爆發台開案,媒體報導趙建銘向生寶公司拿了千萬元代言費,國稅局循線追查,在當年五月廿六日查出趙建銘和陳幸妤漏報代言費,同年五月廿九日發函要求生寶公司說明。趙建銘夫婦則是在同年六月九日、十二日,自動補稅及申報。

國稅局核算,趙建銘夫婦申報九十一年、九十四年綜所稅,都漏報趙建銘為生寶代言臍帶血的所得各五百卅一萬多元,共須補稅三百一十四萬元,及罰鍰一百八十九萬元。

趙建銘、陳幸妤後來補繳稅款,但認為國稅局未發函通知他們,當初也沒拿到代言的扣繳憑單,責任應在生寶公司,國稅局不應處罰他們;而且該筆代言費應與其他藝人代言一樣,屬執行業務所得,可先扣除必要支出例如服裝費等,再計算所得課稅。

但行政法院認定,趙建銘為生寶公司代言,工作性質屬於宣傳推廣,而非醫療專業,不必負擔代言商品的瑕疵擔保責任,也不是醫師業務的執行,代言費並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屬於薪資所得,趙建銘夫婦有所得卻不主動申報,構成逃漏稅行為。

法官認為,趙建銘夫婦後來在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補繳稅款,但補稅時間在國稅局調查的基準日(五月廿六日)之後,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規定,國稅局的裁罰並無不當。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趙建銘為臍帶血廣告代言,生寶公司分三個年度給付代言費。除了昨天判決的九十一年度和九十四年度逃漏稅,國稅局還查到趙建銘夫婦漏報九十三年度的七百四十四萬多元代言費,這部分仍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生寶於九十一年和九十四年,給付趙建銘代言費各五百卅一萬多元,九十三年給付的代言費是七百四十四萬多元;加起來超過一千八百萬元。

法官審理時還發現,趙建銘和陳幸妤都屬於高收入族群,九十一年兩人收入為八百六十一萬元,扣除代言費,年所得三百卅萬元;九十四年兩人收入更高達一千兩百八十四萬元,扣除代言費,年所得七百五十三萬元。

【2009/07/17 聯合報】


代言僅提供勞務 算薪資所得

代言費究竟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昨天說,如果納稅人主張是執行業務所得,必須符合自備生產器具、自負盈虧和自負風險等三條件,如果不符合,就屬於薪資所得。

凌忠嫄解釋,以趙建銘夫婦代言臍帶血為例,夫婦倆僅提供勞務,因此依法認定為薪資所得。

舉例來說,一樣是醫師,如果是受雇在醫院看診,收入屬於薪資所得;自行開立診所,才是執行業務所得,相關費用可以扣抵。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受雇於事務所的會計師則是薪資所得。

只要被國稅局查到漏報所得,凌忠嫄說,除了要補稅,還得罰鍰,若漏報的是有扣繳憑單的所得,罰漏稅額的零點二倍,無扣繳憑單的所得則罰零點五倍。

【2009/07/17 聯合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