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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外錢進買房 不利扁家

 

 美國司法部要求法院沒收扁家在美的二處房產。這類案件固然不須等待定罪即可執行,但仍須走過完整的司法程序,因此往往曠日經久,費時二、三年不足為奇。

 過去,依美國法律,只要美國政府「懷疑其資金來源可疑」,即可訴請法院判決沒收。舉證責任在於業主,不在政府,頗類似香港廉政公署的作法。

 公元二千年,美國通過《民事財產沒收改革法》,明訂政府有責任舉證,限制稍多。但政府說詞只要稍稍占了上風,即足以說服法官判決沒收。相反的,業主必須證明自己完全合法,無懈可擊,否則難令法庭採信。

 一旦判決沒收,房產的所有權人立即更換為美國司法部。所以司法部現在是「大地主」,因為其名下的房地產已高達美金十億元。按說這些房地產均應拍賣,不過這幾年景氣欠佳,民間出現不少法拍屋,政府(財政部也有不少查封的房產)的法拍屋連帶滯銷。

 美國這種「不須定罪即可沒收」的作法,目的在於遏止洗錢,以有效打擊國際恐怖活動等犯罪。

 也正因為如此,情勢對扁家不利。因為如果是正當到美國置產,直接從台灣匯錢到美國即可。可是扁家的作法拐彎抹角,先透過空殼公司把錢轉到英屬維京群島,然後才轉到美國,難怪被艾格蒙組織盯上。而且明明是在紐約等地買房子,錢卻是在幾千公里之外的邁阿密「入境」並且隱匿身分。這些曲曲折折,司法部已在訟狀中一一列出,清楚說明美國政府掌握了「證據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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