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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杰:就如同先前說的,誰擔任這個角色?專業能力是否足以擔任此角色?評議是否讓人信服?就怕那種球員兼裁判的情況,最終究如文中說的變蚊子機構......浪費人民納稅的血汗錢!!

金融消保新制 期待公正評議別變蚊子機構

我國年底將上路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新制,主要是參考英國金融公評人(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簡稱FOS),及新加坡金融業爭議調處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簡稱FIDReC)。

兩個國家的架構大致相同,主要差異在於,新加坡多了一個申請賠付金額的篩選門檻,消費者申請賠付金額若超過一定門檻,FIDReC就不受理,保險類是10萬星元(約新台幣230萬元),非保險類是5萬星元(約新台幣115萬元)。

同樣的,新加坡也規定,只要在這個門檻以下的評議決定,金融業就必須賠付。

英國FOS則只有強制賠付機制,並沒有像新加坡在一開始就篩選消費者申請賠付的金額。我國在這部分主要採英國作法。

英國FOS是依據英國金融服務暨市場法成立的一個自律組織,運作已經將近20年,有將近1,200名員工。一般都認為,FOS運作得很成功。大部分英國金融機構與客戶間的爭議,都可以透過FOS獲得解決並處理掉,鮮少到法院提訴訟。

分析英國FOS運作成功的原因,政大法律系教授林國全認為,英國的行政、司法體系很少介入金融,FOS評議出來的結果,受到當事人雙方的尊重,絕大多數都會接受評議結果。

不過,台灣這部分,就比較令人擔憂。林國全說,在台灣,連司法體系都不太被民眾信任,金融消費者評議機構如何塑造出「公正機關」的形象、達到讓當事人都信服的結果,是最大的挑戰。

林國全說,如果金融消費者評議機構所做出來的評議,無法被當事人認同,這個機構便無法獲得信賴,變成多餘的「蚊子機構」。

【2011/10/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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