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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企業海外證券 所得須課最低稅負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10.06 03:33 am

 

金管會擬開放國人投資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ECB)等有價證券,財政部指出,由於國內企業赴海外發行ECB或存託憑證,買賣均在國外完成,投資人的投資收益應屬海外所得,明(99)年起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

財政部指出,國內企業赴海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存託憑證,係委託國外發行機構代為發行,雖然有價證券表彰的是我國內企業,但投資人轉讓這類有價證券產生的投資收益,須視為海外所得,在98年底以前享有免稅,99年起則納入最低稅負課稅範疇。

依據現行規定,國人透過證券商複委託方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不得投資本國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公司債;投資型保單從事投資時,不能投資本國企業在國外發行的債券;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也不能投資本國企業在國外發行的有價證券。這些投資限制金管會正在研擬放寬。

由於國人的海外所得將自明年1月1日起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國人在海外包括投資收益在內,總額逾100萬元以上者,即需申報並繳稅。政府放寬國人投資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的有價證券,未來也需面臨課稅。

在海外所得即將自99年起課稅後,國內居住者未來若投資由本國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因性質屬海外所得一種,投資收益達申報標準者,即需納入個人最低稅負辦理申報。

【2009/10/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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