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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坑人 有法辦

金融風暴期間,不少投資人誤觸雷曼兄弟連動債地雷,導致血本無歸。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讓投資人不再哀哀無告。

過去民眾在金融消費上常見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狀況透過立法尋求改善,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授權金管會成立財團法人,並在其中成立評議委員會,處理金融消費爭議,讓金融消費爭議可以獲得解決。

民眾未來在購買金融商品或服務時,若和金融服務業者發生糾紛,雙方協調不成,民眾可在收受處理結果的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評議。

評議結果具民事判決效力 若不接受可以向法院提告

今天三讀通過的條文賦予評議委員會效力,只要做成評議書,經法院核可,與民事確定判決同樣效力,當事人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但是消費者不願意接受評議結果,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評議無效,或是撤銷評議之訴。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明訂,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透過基金運用、委員會議決方式運作。基金來源包括民間捐助財產、政府分五年編列10億元預算、基金孳息及運用以及向金融業收取年費和爭議處理費。

除了基金運作外,爭議處理機構的主管機關為金管會,董監事由金管會遴選或派任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機構內將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和評議委員會,負責宣導金融消費安全以及評議消費爭端。

消費者未全盤了解而受害 金融服務業必須付出賠償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明定,金融服務業不管是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或是刊登廣告進行促銷活動,都必須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得侵害消費者利益。若消費者未全盤了解而受損害,金融服務業必須付出賠償。

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等。金融消費者是指接受金融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排除專業投資機構與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011/06/03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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