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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發票兌獎 打烊後不能再領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0.06.03 08:35 am

 

財政部昨天公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修正草案,民眾前往郵局等代發獎金的機構領獎時,必須在「代發機構公告的兌獎營業時間內」完成,逾期未兌領就作廢。

財稅官員表示,一位中獎人向財政部提出訴願,表示他中了統一發票6獎200元,在兌獎期限最後一天晚上去領獎,但郵局以兌獎時間已過為由拒絕兌獎,他沒領到獎金而提起訴願。

官員說,目前的給獎辦法規定,「中獎人應於開獎日的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規定不明確才會引發類似爭議,決定修法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官員表示,修訂的辦法多了「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的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這段文字,清楚訂出對獎時間後,民眾就不能以相同理由提出訴願。

但官員補充說,民眾除了可以到郵局兌獎,中了6獎200元還可到便利商店兌換等值商品或存到儲值卡,而且超商兌獎期限也到最後一天晚上12時。

【2010/06/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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