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黃杰:有時候會覺得名牌包、金融投資商品、汽車....等,都可以到國外買,或代理進口到國內來賣;但為何獨獨『國外保險商品』不能比照辦理呢?當然現階段法令不夠可能是原因之一,但從另一角度來看,也很類似『保護』國內保險吧!

 

賣地下保單 最高罰2000萬

低保費高報酬 誘使民眾購買 加重刑責

2011年 05月19日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加重非法銷售境外保單(俗稱地下保單)的刑責,將從現行規定罰鍰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加重為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面對國內層出不窮的非法招攬境外保單,引發保險糾紛,造成民眾權益受損的情況,金管會與立法院研擬修正《保險法》第167條之1修正案,將加重罰則,藉以遏止不肖人士的非法招攬。

理賠得須自行接洽

根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銷售未經國內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保單,將處以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但隨國內近年來的利率水準偏低,使保單預定利率降低,造成民眾繳交保費增加,加上近期台幣升值、美元走貶,促使非法招攬境外保單的情況更猖獗。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根據非正式估計,去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險經紀人公司,有高達8成是違法賣地下保單,會造成這種現象就是現行法令的懲處太輕,讓不肖業者有恃無恐,罰不勝罰。

金管會官員昨日表示,境外保單常以低保費、高報酬等方式,吸引民眾購買,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名義銷售未經金管會核准的連結基金標的。

官員說,由於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或外文呈現,民眾難以瞭解保單內容,加上民眾投保之後,一旦發生理賠等其他事後服務,須自行與投保的國外保險公司接洽,造成權益受損,且主管機關也不容易提供協助。

保險業獲准查病例

立委孫大千提案的修正案版本刑責更重,對非法販賣境外保單,要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刑法》中的詐欺罪,但經協商後,最後通過行政院版本。

此外,昨日立法院財委會也通過《保險法》第177條之1修正案,保險公司基於核保與理賠的執業需求,可蒐集個人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隱私資料,但須金管會擬定相關配套措施,禁止金控等其他子公司任意運用、蒐集客戶的病歷與健康檢查等隱私資料,以確保民眾權益。

銷售地下保單懲處概況

項目╱內容

●定義:

◎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而銷售的國外保單

●保單特色:

◎多以低保費、高報酬為主,且保險契約內容為英文

●投保風險:

◎保險契約為英文,消費者難以瞭解保單內容、發生理賠糾紛時,無從協助,保戶權益易受損。

●現行懲處:

◎罰款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

●修正後懲處:

◎非法販賣境外保單(地下保單)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資料來源: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金管會

更多諮詢請洽 黃杰JACKIE 顧問 0918-599288、0986-996639

境外公司OBU稅務規劃/國際投資避險節稅規劃/企業顧問諮詢/多角貿易節稅/台灣所得資產節稅規劃/稅務顧問諮詢/稅務課程邀約

更多資訊與分析,請見黃杰境外資訊E報報。訂閱去

【黃杰推薦延伸閱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