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客戶資料運用 從嚴規範


銀行、保險及證券業從事跨業的合作推廣案,有關客戶資料的交互運用,將從嚴規範,金管會研擬新規定,不符規定者,必須在新規範發布實施後一個月內調整。

金管會表示,現行規定對合作推廣的客戶資料運用,規範較不明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別在研擬的「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服務規範」修正案中,增訂明確規範。

以後金融機構辦理跨業的合作推廣時,應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後,才能將客戶基本資料,提供給合作的其他金融業,從事行銷金融商品使用。

所謂客戶基本資料,限於金融機構客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電子郵件及地址。

在這項規範發布施行前,金融機構已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利用其資料從事合作推廣者,如果運用的資料範圍跟新項規定不符者,如提供基本資料以外的交易往來等其他資料等,必須在新規範發布後一個月內調整。

修正草案並增訂,金融機構將客戶基本資料,提供其他合作的金融業行銷使用時,其他金融業不得以這家金融機構的名義,行銷金融商品。

舉例來說,參與合作推廣的銀行,將客戶基本資料提供保險公司從事行銷時,保險公司須以保險公司名義行銷,不能用銀行的名義行銷,避免攀附商譽,讓客戶混淆不清。

【2011/05/23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