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現場對策/股權重組 稅事說清楚

 

2009年59號文要求中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要繳稅,698號文是指間接轉讓境外股權,也就是轉讓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母公司的股權,必須向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中國稅務局履行報備義務。

 

698號文和59號文最大的不同,是698號文截至目前為止只要求簡附境外股權轉讓合同等文件向稅務局報備,並未直接要求繳稅,而且還只是針對境外母公司所在地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12.5%時才需要報備,台商一般都是透過第三地免稅天堂進入大陸投資,所以轉讓大陸台資企業境外母公司股權都須依698號文要求向稅務局備案。

 

對申請回台上市上櫃的大陸台商來說,上市過程中分別會有企業自己聘任的台灣律師及中國律師,及站在保護券商角度,由券商自己聘任的台灣律師與中國律師共四組律師進行上市法律層面把關,幾乎所有大陸台資企業在回台第一上市上櫃前,都會進行一定程度的股權重組,也許是引入策略性投資者,也許是進行股權分散,或者是家族間的持股規劃等,反正只要股權變動,大概就觸及59號文或698號文的範圍,所以如何針對上市前股權重組稅務問題發表法律意見,便成為兩岸四組律師間最常發生爭議的焦點。

 

其實,台商就算是在中國上市,也會遇到59號文或698號文的問題,但59號文或698號文都是針對原境外股東的納稅義務進行規範,因為股權轉讓的納稅主體是原境外股東而不是中國境內的法人主體,就算有法律風險也是境外原股東的法律風險,和上市主體關係不大。

 

加上目前對這兩大規定仍存在不少地方稅務局認知上的差異,及最近剛公布,之前專欄也曾分析針對59號文的最新解釋4號公告,也待各地稅務局統一看法,所以境外或境內股權轉讓的稅務問題,目前多比照中國證監會接受以原股東承諾函的法律形式進行解決,也就是由原股東出具書面承諾,一旦日後被中國稅務局以上市前股權轉讓名義為理由要求補繳稅,則完全由原股東承擔,與上市主體或是新股東沒有任何關聯。

 

不管是中國證監會、台灣交易所或OTC(櫃買中心),這些審查企業上市的單位對股權轉讓要繳稅的問題,多半是從保障投資大眾的立場去看待,就是大股東個人問題會不會影響到上市主體的營運,就像股東的或有負債會不會引發股東有可能被迫將股權拿去質押還債,造成因股權不穩所產生的經營權變化問題,進而影響公司發展,甚至牽連投資者權益受損等角度進行思考。

 

台商必須先理解59號文及698號文計算股權轉讓繳稅的依據,測算萬一真的要繳稅,以自己的財力有沒有能力去負擔上市前股權轉讓繳稅的金額。事實上,也有些選擇不要股權轉讓也能達到分散持股的目的,例如採取增資,或想辦法滿足59號文「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等方法,也就不會產生後續的稅務問題。

 

不管怎樣,現在連中國稅務局對59號文與698號文都還處於摸索的階段,回台上市上櫃的59號文及698號文問題應比照在大陸上市作法,以原股東承諾函的形式作為最務實解決問題的手段。

 

【2010/09/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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